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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用户被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被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婚恋平台交友产生纠纷,案由为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张某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用于投资。期间通过电信电话频繁沟通,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并提供平台账户信息。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但实际未获得约定投资收益,后发现李某使用非本人银行账户收款且无法联系上平台客服。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虚构投资项目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用户自主投资行为,且已履行平台监管义务,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短信聊天记录,核实李某账户与公司关联性。经电子证据鉴定,确认转账账户为第三方控制,公司未对异常交易进行有效拦截。李某承认系团伙成员,但称平台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用户脱离平台交易、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等过错,判决退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4条、第157条关于无效合同及财产返还的条款,结合《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强化资金监管,警惕诱导用户私账交易等异常行为。投资者需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遭遇屏幕共享等敏感要求时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财产损失。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