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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公职人员微信借款诈骗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公职人员微信借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遭遇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自称某部门负责人的李某某。对方以中奖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号及银行账户信息,后虚构'政府工程项目'需借款3.5万元,通过微信诱导张某某在某市线下便利店交付现金。期间李某某通过多级账户拆分转账,最终资金被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私人借贷关系,否认公司知情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婚恋平台用户数据,核实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便利店监控视频及网站截图作为电子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记录。经质证确认,李某某在微信中使用公职人员头像及工作证照片进行身份冒充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虚构身份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平台审核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9条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严格审核用户身份信息,避免成为诈骗工具。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保存微信记录、转账凭证及现场照片等电子数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证据链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