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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缴纳入职费后遭某科技诈骗

【标题】求职者缴纳入职费后遭某科技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岗位,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缴纳入职费用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金融分析师兼职'广告,承诺日薪300元并额外给予投资收益。经视频面试后,公司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5万元'培训押金'。次日,所谓'人事主管'冒充某银行客服,称需脱离平台进行资金监管,诱导张某某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此后公司失联,资金流向显示款项被转入多个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金融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入职流程,称培训费用用于购买内部系统权限,否认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培训协议及资金使用明细,公司仅出示伪造的电子合同。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广告截图,证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诱导转账行为。公司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且经调查确认其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金融平台、伪造合同、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等手段实施诈骗,裁决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并赔偿维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的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高回报'陷阱,重要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全部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