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求职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业务,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薪境外兼职招聘信息,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缴纳培训费。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公司指定的虚拟币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联系上招聘人员,且所谓境外工作机会系虚构。公司员工冒充HR通过社交软件发送伪造的入职通知,诱导求职者进行精准转账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境外招聘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模式,转账行为属自愿且未承诺具体工作内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及虚假宣传材料。公司未能出示与张某某的书面合同或实际服务内容证明,且虚拟币账户无法核实交易明细。仲裁员结合短信内容与转账时间线,认定存在预设骗局的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93条关于用人单位诚信义务的延伸适用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高薪境外兼职'等话术陷阱,转账前务必核实企业资质。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拟币通道进行资金转移规避监管,本案警示需完善电子证据留存机制,防止精准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