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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兼职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兼职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兼职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该公司以虚假招聘为手段骗取劳动报酬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发布的兼职广告应聘网络客服岗位。面试时被告知需先缴纳3.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贷款审批通过的虚假材料。公司通过二维码收款后,以需要刷单、账户冻结等理由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最终资金被迅速转移至个人账户。期间通过短信及通话多次催促转账,但始终未提供实际工作内容。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招聘条件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被申请人称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务协议,且已提供'贷款审批通过'的证明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信息截图、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短信截图。被申请人未能出示劳动合同或实际工作证明,对'贷款审批通过'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存在明显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张某某3.5万元款项,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与岗位真实性,警惕'保证金''刷单'等异常要求。涉及资金往来需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