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68岁退休老人;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招聘业务;案由涉及虚假招聘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薪兼职'短信,称需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方要求下载'XX招聘'APP并进行屏幕共享,承诺支付3.5万元报酬。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被诱导多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已下架且对方身份存疑,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伪造信息,与公司无关,且已配合删除APP。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责任归属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质证,调取APP下架记录及平台信息。张某某提交短信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后台数据,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针对屏幕共享操作,仲裁委要求鉴定电子证据完整性,确认诈骗行为与公司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取证困难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公检法调查'等话术,核实招聘主体资质。涉及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验证。保存短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