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诈骗学生3.5万元遭拒
【标题】冒充公检法诈骗学生3.5万元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招聘名义诱导参与刷单诈骗活动,后遭冒充公检法人员的团伙以贷款审批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应聘'电商运营兼职',入职后被要求在电商平台进行刷单操作。6月12日,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机关的来电,称其信用卡交易存在异常需配合调查,随后被诱导至伪造的贷款审批网站进行'资金验证'。期间该平台通过伪造的公文要求张某某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发现平台网址与正规金融机构不符且存在资金异常转移迹象后立即报警,并保存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等证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平台欺诈行为,且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仅提供兼职岗位,后续诈骗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张某某未按要求完成刷单任务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网站截图的真伪及转账记录的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电商平台交易记录显示其账户在2024年6月15日-20日期间频繁向某科技公司关联账户转账,且存在资金快速流转异常。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培训记录及岗位真实性证明,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相关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仲裁结果】裁决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电商平台及伪造公文的欺诈行为,但因申请人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支持返还刷单期间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公检法'身份冒充;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避免成为诈骗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