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假招聘诈骗员工虚拟币投资
【标题】微信假招聘诈骗员工虚拟币投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投资诈骗引发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微信,对方以公司招聘为名要求其缴纳虚拟币投资保证金。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境外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冒充招聘人员的诈骗团伙。涉案资金经银行流水显示已通过多层账户快速转移至境外,公司未提供任何投资协议或平台资质证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企业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投资款;公司辩称未授权任何人员通过微信开展投资业务,且虚拟币交易属个人行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跨境资金流水,确认张某某转账时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公司虽提交内部通讯录,但无法证明该微信账号与公司存在关联。仲裁员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公司说明资金流向,其提供的境外账户信息与公司业务无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到招聘人员资质审核义务,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支持张某某追回2.8万元投资款的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招聘人员身份双重核验机制,员工投资前需核实平台资质及资金流向。对于跨境虚拟币交易,需特别注意资金安全,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