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招聘人员诱导投资遭诈骗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诱导投资遭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招聘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步行街参与线下抽奖活动时,被工作人员以'教育机构合作项目'为由诱导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APP。通过冒充招聘主管的短信沟通,对方以'教育项目投资'名义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APP在支付后被强制下架,相关账号被封停,张某某发现系骗局后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虚假招聘信息诱导投资,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转账行为系自愿,且已履行平台封禁义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了现场监控视频、APP界面截图及支付宝转账凭证,证明对方通过街头抽奖获取个人信息后,以招聘名义实施诈骗。公司仅提供账号封停记录,未能说明资金流向及投资性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招聘场景、伪造项目信息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依法支持申请人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活动与线上投资结合的新型诈骗手段,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平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