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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经营店铺时,被自称某贷款平台专员的人员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诱导。对方伪造贷款审批流程,要求其通过网贷提现并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多次要求屏幕共享以'验证身份'。张某某共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身份虚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贷款专员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主操作的合同纠纷,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不认可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通讯录。仲裁委认为部分证据可佐证诈骗行为,但因缺乏直接身份认证材料,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确认资金流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涉事人员构成诈骗罪,但因证据链存在断裂,仅支持追回部分资金,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个体经营者应警惕'贷款专员'等名义诈骗,注意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对于要求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需提高警惕,发现被骗后及时报警并申请证据保全,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