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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索要损失获支持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索要损失获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兼职遭遇资金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兼职招聘信息,称可在家刷单返利。对方以婚恋对象身份获取信任后,引导其通过虚拟币通道转账3.5万元用于'征信修复',初期返还500元小额资金后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公司称该业务属第三方合作项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兼职项目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该业务由第三方独立运营,且已按约定返还部分资金,双方对交易性质及责任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拟币平台支付记录。公司未能出示第三方合作证明,且对部分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仲裁员依据《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证据效力,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3.5万元,并赔偿其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规定;《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兼职需警惕'征信修复''虚拟币通道'等诈骗话术,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资质。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通过12337举报平台或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