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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项目诈骗兼职者3.5万元案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项目诈骗兼职者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兼职员工,被诉方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教育培训场景中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公司兼职岗位,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缴纳3000元入职培训费。入职后,公司引导其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指定账户,后以'教育培训'为名要求继续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该公司APP已下架,账户异常无法提现,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期间曾遭遇冒充公司领导的微信账号诱导其转账,最终资金被快速转移导致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该APP为正规平台,认为张某某自愿缴费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持其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招聘平台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冒充领导的微信聊天截图及APP下架通知等电子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培训协议或资金用途证明,仲裁委认定其证据链完整,确认公司存在诱导转账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账户冻结期间的孳息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结合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认定公司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并需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招聘平台资质及公司经营状况,警惕要求预缴费用等异常行为。遭遇冒充领导诈骗时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