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公检法敲诈员工3.5万元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敲诈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件涉及婚恋交友诱导、虚假投资理财及冒充公检法人员等违法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入职后,公司负责人李某以婚恋交友为由诱导其参与裸聊,并通过伪造的公检法文书要求张某某转账解冻账户。李某谎称公司有高收益理财项目,以信用卡支付方式让张某某签订虚假合同,承诺保本高收益。后李某通过资金多级拆分手段转移赃款,张某某发现受骗后报警,但李某已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伪造理财合同等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投资款;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于员工自愿参与的私人投资,且合同已签署,不构成劳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文本,证明李某以冒充公检法人员及虚构理财项目实施诈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约能力及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且屏幕共享记录显示李某明确要求张某某转账解冻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身份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处理条款,结合《劳动法》第50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报酬的相关内容。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理财陷阱,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索要钱财时应立即报警,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人单位需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