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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诱导转账3.5万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诱导转账3.5万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线上培训课程。公司工作人员以'安全账户'为由,通过电话要求其转账约3.5万元。诈骗分子冒充客服人员,诱导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要求屏幕共享,导致其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最终被骗全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系员工个人操作失误,且已提供培训协议,不承担诈骗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公司虽提供合同文本,但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培训项目存在诱导性话术,且未明确提示安全账户风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但张某某未尽审慎核实义务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9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合同告知义务,员工需警惕'安全账户'等异常要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错过止付时机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