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诱导投资遭诈骗
【标题】婚恋平台诱导投资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婚恋交友诱导投资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李某。李某以高收益理财产品为诱饵,诱导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微信转账约3.5万元。期间通过电信电话多次沟通,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演示投资流程,并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后李某失联,该公司被曝为虚假投资平台,平台账户已遭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实际收到款项。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投资交易及公司是否参与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封停通知;公司提供所谓'员工离职证明'否认关联性。仲裁员调取平台备案信息确认其虚构性,但无法直接证明公司与李某存在共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30%连带责任,返还约1.05万元投资款,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高收益投资陷阱,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对于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的理财邀约应提高警惕,发现平台异常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