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企业账户操作,2024年某月在公司办公场所遭遇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办理业务时,被自称某银行客服的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要求配合操作。对方伪造金融机构工作证,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诱导张某某下载涉案APP,并以'安全账户验证'为名获取其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APP已下架,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被骗,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个人操作,且已配合警方调查,认为员工存在轻信诈骗分子的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事发时段监控视频,确认张某某确曾与自称银行人员接触。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涉案APP存在伪造金融机构标识的特征,电子证据显示公司未对异常转账流程进行有效阻断。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内部风控义务,需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某约2.45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公司因管理疏漏导致员工受骗,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反诈培训机制,对涉及资金操作的异常指令保持警惕。遭遇'安全账户'诈骗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保留电子证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