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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公司刷单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公司刷单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市财务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兼职刷单'岗位,对方以'征信修复'为诱饵要求下载指定APP。在连续操作3次后,该公司人员以'系统升级'为由诱导其转账约3.5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提现,直至6月发现被诈骗遂报警。张某某留存了与对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教育培训'场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称双方系民事合同关系,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聊天记录中'投资老师'身份承诺及APP操作过程。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资质及合同关系,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平台存在异常操作痕迹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约3.5万元,驳回利息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征信修复''高回报兼职'等话术,核实企业资质与合作平台真实性。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等证据。用人单位存在虚构培训场景、使用虚假身份等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追偿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