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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工作纠纷遭遇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收到自称公安民警的陌生来电,称其涉嫌重大犯罪需立即转账至安全账户。对方通过社交平台获取张某某个人信息,诱导下载伪造的政务APP,以案件串并为由要求缴纳保证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通过银行卡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系诈骗,立即报案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告知义务,导致其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公司辩称仅与张某某存在劳动纠纷,未参与诈骗行为,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报警回执等证据,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员结合转账时间与劳动纠纷时间线,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未对员工进行反诈专项培训,且未及时协助止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需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核实身份的过错部分,裁决返还诈骗款项2.4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条款,《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及第1195条网络侵权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反诈教育,及时协助受害员工处理资金安全问题。劳动者遇紧急转账要求需严格核实身份,保留电子证据完整性,发现诈骗及时报警并申请止付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