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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冒充招聘人员骗缴费用

【标题】大学生被冒充招聘人员骗缴费用

【基本信息】张某某(大学生)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招聘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该公司兼职岗位,被冒充人事主管的李某某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诱导缴纳入职保证金。对方通过伪造公司官网截图,要求其在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后发现该平台系虚假网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错过止付窗口,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冒充身份诈骗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与虚构的李某某无雇佣关系,且已通过平台公示信息,不应承担个人行为后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仅提供平台注册信息。仲裁委认定网站截图与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确认李某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效力存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支付宝转账款项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劳动法》第10条用工实名制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信息,警惕'保证金''资料费'等名目费用。电子证据需保存原始载体并公证,遇诈骗及时报警留存证据,避免错过止付时限。招聘平台应加强资质审核,防范冒用企业名义的欺诈行为。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