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遇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遇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本地街面接到自称公安民警的陌生来电,称其名下存在涉案记录需配合调查。对方伪造公共服务办理流程,以'消灾'为由要求缴纳保证金,通过支付宝转账及扫码付款方式骗取约3.5万元。涉案APP因涉嫌诈骗已被平台下架,但诈骗分子仍以'官方渠道'名义要求提供验证码完成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APP曾存在真实交易记录。双方对支付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存在根本分歧,张某某提供监控视频证明对方伪造公检法身份,但无法证明具体办理业务的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短信截图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出示交易凭证,且涉案APP已因违规被下架。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固定规则认定支付行为存在异常,结合诈骗特征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支付的约3.5万元款项,并承担相应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六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公检法'名义诈骗,遇到要求转账、扫码或提供验证码的情况应保持高度戒备。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重要交易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涉案APP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