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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冒充领导骗取借款未获支持

【标题】待业人员冒充领导骗取借款未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婚恋交友场景中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李某某。李某某谎称自己掌握公司内部资源,以'电商项目投资'为名诱导张某某借款。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后,张某某分三次将约3.5万元现金交付给李某某,期间李某某冒充公司领导身份多次通过短信催促转账。后李某某失联,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遂以劳动争议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司领导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借款;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于私人投资行为,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否认存在任何职务侵占或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短信截图作为证据。公司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该款项系双方自愿民事行为。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张某某与公司间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且交易全程脱离电商平台监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涉案款项性质为个人借贷,裁定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场景中需警惕冒充身份诈骗,建议通过正规平台进行资金往来。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语音视频等,必要时同步报警处理。个人借贷纠纷应确保合同形式要件完备,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境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