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骗局虚构事实骗钱被追责
【标题】教育培训骗局虚构事实骗钱被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线下街面活动中接触到自称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对方以能消除灾祸为由诱导其添加微信联系。通过伪造投资老师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参与所谓'教育培训项目'。在沟通过程中,对方多次要求提供支付宝和微信验证码,致使资金被转入多个关联账户进行多级拆分。后发现该公司实际并无教育培训资质,且涉案账号已被平台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申请人虚构教育培训资质、冒充专业人员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系自愿交易且已提供所谓'课程资料',否认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对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及验证码使用性质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封停通知等证据,被申请人未能出示有效合同或课程交付证明。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异常性和宣传材料的虚假性,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控记录认定存在可疑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诈骗,要求其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成本。同时对被申请人要求张某某提供验证码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人以'消灾''投资'等名义索要验证码;核实企业资质和课程真实性;发现异常资金拆分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存完整聊天记录作为维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