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领导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企业主冒充领导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系该公司企业主,因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政务大厅办理业务时,接到自称公司董事长李总的电话。对方以需支付项目保证金为由,要求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张某某信以为真,按指示在某银行APP完成转账操作,并留存了通话记录和虚假项目文件截图。后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业务,且转账账户无法正常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领导诈骗要求返还款项;被申请人称转账系员工主动操作且已用于公司运营,拒绝返还。争议焦点在于转账款项性质及诈骗行为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银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及APP截图;被申请人质疑电子证据完整性,申请对通话录音进行司法鉴定。经核验,鉴定机构确认通话记录真实,但未明确显示对方身份信息。仲裁员结合银行账户异常流水及公共服务场景特征,认定存在诈骗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限期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账户异常交易处理规定
【分析启示】公共服务场景应强化身份核验意识,对公账户转账前需确认业务真实性。遭遇冒充领导诈骗时,应及时报警并留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避免错过48小时紧急止付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