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遭某科技虚假荐股诈骗损失3.5万元

张某某遭某科技虚假荐股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虚假荐股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因投资理财纠纷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股票荐股为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涉案APP已于2024年某月被下架。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网购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称其研发的股票推荐APP可实现高收益低风险投资。销售人员通过冒充熟人领导方式添加微信,诱导下载APP并扫描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后APP被下架,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提供任何投资协议,且荐股内容与实际市场行情严重不符,遂申请仲裁要求退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荐股资质、伪造收益数据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行为,用户自行操作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资金流向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资料,未能出示用户协议及资金托管证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资金去向,但其未能合理解释。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荐股资质、脱离平台交易等违法情形,裁决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因无法证明具体用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虚假宣传赔偿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理财陷阱,核实平台资质及合同条款。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申请紧急止付,同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网络交易需谨慎验证对方身份,避免扫码支付至不明账户。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