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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网贷提现致损失仲裁胜诉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网贷提现致损失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该公司为从事网络投资理财服务的企业。本案系因张某某遭遇网络诈骗导致经济损失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担任客服。入职后,公司主管王某以'投资导师'身份频繁致电张某某,声称掌握股市内幕消息。在连续三次网络购物场景中,王某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提供验证码,并虚构'中奖领奖'机会诱导其使用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当张某某按指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所谓'股票荐股'服务系伪造APP,且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公司虽承认王某为员工,但否认其诈骗行为与公司有关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王某行为属个人操作,且已通过电子数据固定程序证明其未参与诈骗。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员工的诈骗行为存在管理过失及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质证,重点审查通话记录、APP操作截图及监控视频证据。公司提出王某已离职且未授权使用企业账户,但未能提供完整员工培训记录。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委托第三方对监控视频进行技术校验,确认王某使用公司工作账号实施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王某的诈骗行为存在监管责任,判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2条关于企业监管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权限管理,警惕员工利用职务身份实施诈骗。投资者需提高风险意识,发现异常转账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电子数据,避免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时机。本案警示:企业需对员工的网络行为承担合规审查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