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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培训贷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培训贷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网站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岗位,对方以'技能培训贷'为由要求其下载伪造的金融APP并进行虚拟币转账操作。在所谓'财务人员'诱导下,张某某通过手机屏幕共享功能将银行卡与虚拟币账户绑定,最终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公司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且未返还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贷骗局导致其财产损失,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下载第三方APP并自愿转账,与公司无关。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平台合法性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APP截图及与冒充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公司虽否认平台关联性,但未能合理解释为何使用其企业账户作为收款方。仲裁员对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确认存在诱导转账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张某某未核实平台资质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支付账户;第3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培训贷'等名目要求转账的行为,核实平台资质和资金流向。用人单位需对招聘环节进行合规审查,避免成为诈骗犯罪工具。电子证据需通过技术手段验证真实性,建议使用区块链存证等新型证据固定方式。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