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刷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刷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案由涉及网络刷单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网站应聘兼职,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高薪刷单为由招揽。入职后,公司要求其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声称可获返利。期间公司员工多次线下接触并要求其提供验证码,后发现账户异常被封停,累计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刷单返利事实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参与网络借贷操作,且未明确约定资金用途,认为其行为属个人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提交网贷平台提现记录、网站截图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亦未说明资金流向合法性,仲裁员依据证据链认定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全部款项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兼职需警惕虚假刷单陷阱,保留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诱导员工参与违法资金流转,劳动者遇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