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假币调包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假币调包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因网络投资纠纷向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案由涉及诈骗行为及账户冻结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接触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诱导其下载所谓'金融管理软件'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操作过程中,李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及对公账户转账方式,骗取张某某约3.5万元投资款。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冻结,遂向平台及公司投诉,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追溯具体诈骗手段。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及赔偿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提供投资平台,未参与具体交易,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转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商平台对话截图,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参与诈骗。公司提交了平台用户协议及风控记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对屏幕共享操作风险及假币调包手法展开技术调查,确认李某虚构公司身份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用公司名义构成诈骗,但因张某某未严格核实对方身份,酌情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投资骗局,核实对方资质及平台审核责任。涉及屏幕共享的操作需保持账户安全,证据链缺失时应主动补充交易凭证,防范冒充企业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