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金融人员诈骗损失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金融人员诈骗损失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线下街面遭遇丢包分钱骗局,被嫌疑人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至社交平台。对方冒充金融机构财务人员,伪造合同协议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在收到10%返利后,发现资金被转入不明账户,遂报警但已错过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参与诈骗需担责,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双方争议核心为诈骗行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及证据证明力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记录。经核查资金流向,发现多笔转账经由公司关联账户中转,但无法证明具体经办人身份。仲裁员认为需进一步补充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责任,退回张某某2.8万元本金,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话术诱导,核实金融机构人员身份需通过官方渠道。遭遇验证码泄露应立即冻结账户,保留证据及时报警。企业需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防止被利用作为诈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