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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遭遇招聘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应聘者遭遇招聘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居民,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招聘平台运营方,案由涉及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某电商客服岗位,面试通过后被要求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支付宝账号。随后收到自称'公安局经侦科'的短信,对方以涉嫌洗钱为由要求其通过虚拟币通道转账3.5万元'入金',期间多次以'案件处理费''核查费'名义诱导转账。张某某在街头抽奖活动中被工作人员引导至该平台,最终通过支付宝完成转账并取得转账凭证,后发现系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提供转账渠道,导致其受骗;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具体诈骗行为由第三方实施,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资质即主动转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平台注册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公司仅提供平台服务协议文本。仲裁员结合转账凭证与网络购物场景特征,认定存在平台运营方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要求公司就平台审核义务进行说明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需承担30%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1.05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招聘平台应强化资质审核义务,求职者需警惕'保证金''入金'等话术,保留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链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