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恋爱借款遭诈骗证据不足难追回
【标题】社交平台恋爱借款遭诈骗证据不足难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自称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恋爱为名虚构资金周转需求,诱导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虚构身份,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李某所用平台账号已被封停,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审核义务履行情况。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平台账号属第三方运营,且款项系与李某个人交易,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部分聊天截图,公司仅提供平台合作协议。针对证据链不完整问题,仲裁委要求补充第三方平台责任证明,但未获支持。庭审中双方对李某身份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公司未能证明李某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平台审核义务,对诈骗行为存在管理过失,但因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公司侵权责任,故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
【分析启示】网络交友需警惕虚假身份,重要交易应保留多维度证据。平台方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机制,避免因审核疏忽承担连带责任。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