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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诱导投资诈骗损失约3.5万元案

【标题】婚恋对象诱导投资诈骗损失约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网购用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因婚恋交友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诱导投资损失3.5万元,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软件结识自称'李女士'的女子,对方以'可办理公共服务加急业务'为由,诱导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电商平台投资。通过多次聊天协商,张某某被承诺年化收益达30%的虚假宣传吸引,先后三次点击对方提供的链接进行转账,累计约3.5万元。后经核实,'李女士'实为职业骗子,但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错过平台紧急止付窗口,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审核漏洞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则称已履行平台合规义务,且对方诱导行为属于个人诈骗,与平台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电子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操作记录。张某某提供完整聊天截图与支付凭证,公司仅以'用户自主操作'为由抗辩。仲裁委认定聊天记录中存在诱导性话术及异常风险提示缺失,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万元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需谨慎核实身份,投资前务必确认平台资质。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完善风控机制,用户遭遇诈骗需在24小时内报警并申请止付。本案中聊天记录与支付凭证构成完整证据链,但因错过止付时效导致损失扩大,平台可主张减轻责任。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