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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投资遭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损失3.5万

【标题】张某某投资遭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损失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商业街遇到自称某银行工作人员的嫌疑人,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邀请其参与投资。通过虚假身份获取信任后,嫌疑人向张某某提供二维码收款账户,诱导其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初期通过返还小额利润获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调取平台信息'为借口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最终导致资金被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嫌疑人通话记录、二维码支付截图及平台信息调取请求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亦无法解释资金流向。仲裁员结合线上线下证据链认定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投资款项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对方资质,切勿轻信'贷款审批'等话术。发现异常资金往来应立即冻结账户,及时报警维权,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