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贷款专员冒充诈骗获赔
【标题】网购用户遭贷款专员冒充诈骗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案,案由为冒充贷款专员实施的虚拟币投资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浏览商品时,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陌生电话。对方以可办理快速贷款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及信用卡支付密码,并诱导其下载虚假投资App进行虚拟币交易。期间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张某某账户操作权限,累计骗取约3.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虽封停涉案账号,但因错过48小时紧急止付窗口,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专员实施诈骗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已明确告知贷款需线下办理且未授权员工进行虚拟币业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员工违规操作存在监管责任及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监控视频及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对方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虽提供员工考勤记录,但无法说明涉案账号异常操作与员工行为的关联性,亦未提交有效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员工违规行为存在管理疏失,判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5万元损失赔偿,剩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职业培训与权限管理,个人需提高警惕核实贷款资质。遭遇电信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及时申请支付令或提起民事诉讼,避免错过维权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