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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虚假平台骗钱求助遭拒

【标题】网购用户被虚假平台骗钱求助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市网购消费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虚假投资项目。对方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线下接触,要求其将3.5万元现金交付至所谓'安全账户'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平台异常,但因错过公安机关规定的紧急止付窗口期,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投资平台、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强调张某某主动提供资金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网购交易记录、银行流水、与所谓'工作人员'的聊天截图及现场交付视频。公司仅提供内部宣传资料,对关键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与资金流向,认定存在虚构平台及冒充身份的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3.5万元,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对资金止付的特别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网购用户需警惕虚假投资平台,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项目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止付程序。对要求现金交付、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要保持高度警惕。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