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锁”异议成功后原权利人当天提交申请
<h1>商标异议成功后,能否立即抢注相同商标?——基于一起第35类异议案的实务解析</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出一个问题:我把别人的商标成功异议掉了,这个标志是不是立刻就可以由我来注册了?答案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以下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一起真实异议案件(已脱敏处理),为大家详细说明异议成功后的商标注册时点、原权利人再申请的可能性以及相关法律风险,帮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这一问题。</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9年6月,原商标权利人(以下简称“A公司”)提交了第XXXXXXX号“某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p>
<p>2020年,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进入异议期。异议人B公司(即本文后续成功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某迷”商标与自己早已在第9类、第35类等多类别注册并实际使用的“某某米”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同时“某迷”本身也缺乏显著特征。</p>
<p>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异字[2021]第XXXX号),认定:</p>
<ul>
<li>“某迷”与B公司引证商标“某某米”“XX某某米”等在呼叫、含义上相近;</li>
<li>双方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关联性较强;</li>
<li>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li>
<li>同时,“某迷”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li>
</ul>
<p>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XXXXXXX号“某迷”商标不予注册。</p>
<h2>关键时间点:异议裁定当日,原权利人立即“回购”同一标志</h2>
<p>令人意外的是,异议裁定书下达的当天(即2021年X月X日),原申请人A公司就以完全相同的文字“某迷”,在完全相同的第35类服务项目上,再次向商标局提交了新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第XXXXXXX号)。</p>
<p>这也是本案最容易引发误解的操作:很多人以为异议成功后该标志就“解放”了,可以马上抢注,但实际上原申请人往往会第一时间“原地复活”申请。</p>
<h2>原权利人能否在异议裁定当天重新申请同一商标?</h2>
<p>从法律规定来看,《商标法》并没有禁止原申请人在不予注册裁定作出后,立即就同一标志、同一类别重新提交申请。原因在于:</p>
<ol>
<li>异议程序审查的是具体那枚申请号的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并不产生对该标志本身“永久不得注册”的效力;</li>
<li>不予注册裁定只针对被异议的那一枚申请生效,并不影响同一标志后续再次申请;</li>
<li>只要新申请的商品/服务列表、申请人名义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商标局仍会依法受理。</li>
</ol>
<p>因此,原权利人“裁定当天再申请”在程序上是完全合法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异议成功后,异议人兴冲冲去申请,却发现已经被原申请人抢先一步重新提交了。</p>
<h2>异议人能否对“回购”的新申请再次提出异议?</h2>
<p>可以,但成功率会大幅降低。</p>
<p>第二次申请时,第一次异议裁定已经明确指出“某迷”与“某某米”构成近似。如果异议人再以同一引证商标、同一理由提出异议,商标局通常会认为:</p>
<blockquote>原申请人重新申请时,已经明知存在在先权利和近似风险,仍坚持申请,属于其商业自主判断范围;同时,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只要新申请早于异议人自己的申请,就享有在先申请权。</blockquote>
<p>除非异议人能够在第二次异议中提交新的、更强有力的证据(例如证明自己对“某迷”标志已经形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否则很难再次阻击成功。</p>
<h2>异议成功一方真正安全的做法是什么?</h2>
<p>实务中最稳妥的做法是:</p>
<ul>
<li>在异议裁定作出前,就提前布局好自己的申请(可采用多类别、多类似群组的方式);</li>
<li>密切监控商标局的公告和裁定下达时间,一旦裁定书公开,立即(最好当天)提交自己对该标志的注册申请;</li>
<li>如果发现原申请人已经“回购”,则需要综合评估是否值得继续通过异议、无效宣告、诉讼等方式争夺。</li>
</ul>
<p>本案的后续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B公司在第二次申请公告后再次提出异议,但因原申请人申请在先,且未发现新的阻却事由,第二次异议最终被驳回,“某迷”商标最终由原申请人成功注册。</p>
<h2>总结性启示</h2>
<p>商标异议成功,只是阻断了对方那一枚具体申请的注册,并不等于该标志从此“属于”异议人,也不等于你可以高枕无忧地慢慢去申请。原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裁定当天甚至更早(通过监控系统)重新提交申请,利用“申请在先”原则继续占据有利位置。</p>
<p>因此,对于真正想要取得该商标的一方来说,异议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异议裁定作出前后迅速行动,争取成为“回购”申请中最快的那一个,或者通过在先使用证据积累、布局防御性注册等方式建立更全面的保护体系。只有把法律程序和时间节点都算准,才能在商标争夺战中笑到最后。</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