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妈”仅对第29类调味品提异议
<h1>商标异议可以只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吗?——从一则“老干妈”类似商标异议案看部分异议规则的适用</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有人问:“我发现一个跟我的商标很像的在先申请,但我只在意他用在和我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部分,其他类别的商品我并不生产,能不能只对部分商品提出异议?”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商标法及审查实践明确支持“部分异议制度。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一则真实(已脱敏)商标异议案件为例,向大家科普部分异议的法律依据、操作方式及裁判思路。</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异议人(即在先权利人):国内某知名辣椒酱生产企业,公众熟知其注册商标为“老某某”,本文统一称“异议人”或“老某某公司”)于2021年发现,第XXXXXXX号“小迷”商标(图形+汉字)在第29类和第30类共计20余项商品上申请注册。</p>
<p>被异议人(申请人)为一家位于广东的贸易公司,其申请的“小迷”商标与异议人第29类“老某某”驰名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p>
<p>异议人经内部评估后认为: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将主要损害其在“辣椒酱、豆瓣酱、风味发酵豆制品”等调味品上的权益,而第30类“方便面、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低,继续生产销售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异议人决定只针对第29类部分商品提出异议。</p>
<h2>异议人具体异议理由与请求</h2>
<p>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明确写明:</p>
<blockquote>
异议人请求对第XXXXXXX号“小迷”商标在第29类“辣椒酱;豆瓣酱;调味酱;风味豆豉;发酵豆制品调味品;芝麻酱;虾酱;鱼籽酱”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不予核准注册。其余商品不持异议。
</blockquote>
<p>异议理由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近似)、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同时提交了大量“老某某”商标自2000年至今连续使用、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年销量数百亿等证据。</p>
<h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部分异议”请求的态度</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异议通知书》中明确认可了异议人的部分异议请求,将案件审理范围限定为:</p>
<blockquote>
仅对第29类“辣椒酱;豆瓣酱;调味酱;风味豆豉;发酵豆制品调味品;芝麻酱;虾酱;鱼籽酱”商品进行审查,其余商品直接进入核准注册程序。
</blockquote>
<p>这表明,在我国商标异议程序中,异议人完全可以仅针对引证商标部分指定商品提出异议,无需对全部商品“一刀切”。</p>
<h2>案件最终审理结果</h2>
<p>经过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p>
<ul>
<li>“老某某”商标在“辣椒酱”等商品上已构成餐饮调味品领域的驰名商标;</li>
<li>被异议商标“小迷”与“老某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上高度近似;</li>
<li>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辣椒酱;豆瓣酱;调味酱”等商品与异议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高度类似;</li>
<li>若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从而损害异议人利益。</li>
</ul>
<p>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XXXXXXX号“小迷”商标在异议人所针对的第29类8项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其余商品(包括全部第30类及第29类未异议商品)准予核准注册。</p>
<h2>部分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h2>
<p>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部分异议”,但《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均认可异议人可以在异议申请中明确异议商品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会据此确定审查范围。</p>
<p>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p>
<ul>
<li>异议申请书必须明确写明“仅对第××类第××项至第××项商品提出异议,其余不持异议”,否则审查机关可能按全部商品审查;</li>
<li>部分异议只针对商品,不可以针对服务项目部分异议(因为服务项目通常不可分);</li>
<li>一旦只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异议,未异议部分将直接核准注册,后续再想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救济难度会大幅增加;</li>
<li>部分异议不会影响异议费用,依然按一件商标收取一次异议规费。</li>
</ul>
<h2>总结性启示</h2>
<p>部分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灵活高效的维权路径:既能集中精力打击真正构成威胁的商品,又能避免因“一刀切”异议导致审查周期过长、费用浪费的情况。尤其对驰名商标、知名品牌而言,当发现近似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过多、自己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覆盖时,精准选择核心商品提出部分异议,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p>
<p>同时,这也提醒商标申请人在规划指定使用商品时,应尽量避免与现有知名品牌在核心商品上“硬碰硬”,否则即使对方只做了部分异议,自己在非核心商品上仍有可能顺利注册。</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