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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仅对第43类火锅服务提异议

<h1>商标异议仅针对部分商品和服务是否可以?——“海底捞”案的启示</h1>

<p>在商标实务中,一个常见的疑问是:当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时,异议人是否可以只针对其中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异议,而不必要对全部项目都提出反对?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这种“部分异议”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本文以一起经典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例为基础,向大家科普这一规则的具体适用过程。</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6年申请注册第××××××号商标,该商标的文字部分为“某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其中,第43类主要包括餐饮、住宿、火锅店等服务项目。</p>

<p>国内知名火锅连锁企业A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某迷”商标在第43类“火锅店”服务上与自己早已注册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海底捞”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异议理由和证据仅针对第43类服务项目,并未涉及其他类别。</p>

<p>商标局经审查后裁定:第43类火锅店等服务不予核准注册,其余类别予以核准注册。被异议人对不予注册的部分不服,提起异议复审。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门)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定。被异议人仍不服,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启了一场行政诉讼。</p>

<h2>争议焦点:部分异议是否合法有效</h2>

<p>被异议人在诉讼中提出一个关键抗辩意见:异议人只针对第43类提出异议,没有对全部商品和服务提出异议,属于“部分异议”,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异议程序本身应属违法。</p>

<p>法院对此明确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并未禁止部分异议。相反,商标局长期以来形成的审查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认可部分异议的合法性。理由主要包括:</p>

<ul>

<li>一个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能多达几十甚至上百项,权利人不可能对所有项目都拥有在先权利;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全部项目提出异议才算合法,显然会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也违背效率原则。</li>

<li>商标注册审查实行“一类一申请、一标一审”的原则,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相互独立,允许对部分类别作出不同处理本身就是制度设计本意。</li>

<li>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允许部分异议,我国商标审查实践与国际接轨。</li>

</ul>

<p>因此,法院认定异议人仅针对第43类火锅店服务提出异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异议程序合法。</p>

<h2>法院对商标近似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h2>

<p>在确认部分异议合法后,法院进一步审查了“某迷”与“海底捞”在第43类火锅店服务上的近似性。</p>

<p>法院认为:</p>

<blockquote>

“海底捞”作为火锅餐饮服务的商标,经过异议人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范畴。“某迷”与“海底捞”虽字面不同,但发音均为四个音节,声调相近,整体读音高度相似;加上火锅店服务属于面对普通消费者的餐饮服务,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混淆误认。</blockquote>

<p>同时,异议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海底捞”在火锅餐饮领域已达到驰名程度,相关公众看到“某迷”用于火锅店服务时,极易联想到“海底捞”,从而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p>

<p>据此,法院认定“某迷”商标在第43类火锅店等服务上与“海底捞”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p>

<h2>一审、二审及再审结果</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被异议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原告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此判决生效。</p>

<p>最终结果:第××××××号“某迷”商标在第43类火锅店、餐厅、自助餐厅等服务项目上不予核准注册,其余29-35类等商品类别获得核准注册。</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这起案件清晰地向我们展示了:</p>

<ul>

<li>商标异议完全可以只针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类别提出,不需要对申请商标全部指定项目“一刀切”地提出异议。</li>

<li>在火锅、餐饮等消费频次高、消费者注意力相对较低的服务领域,读音相近、音节数量相当的商标更容易被认定构成近似。</li>

<li>知名企业对核心类别的保护意识非常强,即使对方商标只在部分类别上可能造成混淆,也会毫不犹豫地提出精准打击式的部分异议。</li>

<li>对于想要注册带有一定创意但读音可能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的申请人来说,必须提前评估在核心类别上的近似风险,否则可能面临“部分不予注册”的结局。</li>

</ul>

<p>通过这起典型的“部分异议”成功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商标审查和司法实践对在先权利人提供了充分且高效的保护机制,同时也保持了审查制度的灵活性与合理性。</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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