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茶”仅对第30类茶饮料提异议其余通过
<h1>商标异议审查案例:异议人仅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异议是否允许——以“某茶”诉“某喜茶”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h1>
<p>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一个常见的疑问是:当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上近似时,异议人能否只针对其中部分商品提出异议,而对其余商品表示认可或不持异议?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这种“部分异议”在实务中非常普遍。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共同确认的某知名茶饮品牌相关案件为例,向大家科普商标部分异议的规则、审查思路以及最终裁判结果,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这一制度。</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被异议商标为第30类“某喜茶”文字商标,申请人为一家成立于2018年的饮料公司。该商标于2019年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包括“茶;茶饮料;咖啡;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糖”等多个项目。</p>
<p>异议人系“某茶”商标的权利人,其早在2012年至2017年间,已在第30类、第32类等多类别核准注册了多个“某茶”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最核心的引证商标之一就是在第30类“茶饮料;茶基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号“某茶”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在国内茶饮料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p>
<p>2020年,异议人(即“某茶”公司)对“某喜茶”商标提出异议,但异议理由仅针对第30类商品中的“茶饮料”一项,而对同一商标在“茶;咖啡;巧克力饮料”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未提出异议意见。</p>
<h2>国家知识产权局异议裁定:仅对“茶饮料”不予核准注册</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审查阶段认为:</p>
<ul>
<li>“某喜茶”与引证商标“某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商标。</li>
<li>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茶饮料”属于相同商品。</li>
<li>两商标若共存于相同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情形。</li>
<li>异议人明确表示仅对“茶饮料”商品提出异议,对其余商品未持异议,故对其他商品不予评述。</li>
</ul>
<p>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某喜茶”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p>
<h2>被异议人提起异议复审与行政诉讼</h2>
<p>被异议人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复审阶段,被异议人主要主张:</p>
<blockquote>
1. 异议人仅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异议,不符合“全类保护”原则;<br>
2. “某喜茶”与“某茶”在含义、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br>
3. 引证商标知名度不足以禁止他人在所有第30类商品上注册类似商标。
</blockquote>
<p>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维持原裁定。被异议人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p>
<h2>法院一审、二审裁判要旨</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明确指出:</p>
<p>根据《商标法》第35条、第36条以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商标异议可以仅针对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提出。异议人明确表示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提出异议的,审查部门对该部分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对其他商品不再评述。</p>
<p>法院进一步阐明:</p>
<ul>
<li>商标权具有类别和商品项目的限定性,同一商标在不同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判断可以分别进行。</li>
<li>允许部分异议,既能有效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一刀切”地完全驳回被异议商标,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li>
<li>本案中,异议人明确将异议范围限定在“茶饮料”商品,审查机关据此仅对该商品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li>
</ul>
<p>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某喜茶”商标仅在“茶饮料”商品上因与“某茶”商标近似被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第30类商品(如茶、咖啡、糖等)上获准注册。</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这个案件清晰地向市场主体传递了以下几个重要信息:</p>
<p>第一,商标异议完全可以“精准打击”,权利人无需对被异议商标的所有商品都提出异议,只需针对真正构成冲突的核心商品提出即可,既节省审查资源,也更有利于被异议商标在非冲突商品上的注册。</p>
<p>第二,当在先商标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时,即使被异议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似,也未必会被全部驳回,只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仍然有机会获得核准。</p>
<p>第三,企业进行商标布局时,应注意将核心商品与非核心商品适当分开申请,或者在遭遇异议时主动与对方沟通,争取部分通过,可以大幅提高注册成功率。</p>
<p>第四,对于知名品牌而言,及时对高度近似的后续商标在核心商品上提出异议,是保护品牌资产最经济有效的手段之一。</p>
<p>综上所述,我国商标审查制度允许并鼓励部分异议,这种灵活机制既保护了在先权利,又兼顾了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科学性与人文性。企业在日常商标管理中,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或应对部分异议,从而实现品牌保护与商业发展的双赢。</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