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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仅对第9类电子产品提异议成功案

<h1>商标异议仅针对部分商品提出是否可以?——“某某米”成功阻击“某迷”第9类商品商标注册案</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有人问:商标异议一定要对引证商标全部商品都提出吗?如果我只担心对方商标在某些商品上会跟我的商标混淆,能不能只针对这部分商品提异议?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及《商标评审规则明确规定,异议人可以仅针对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提出异议。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一则真实异议决定为例(已脱敏),向大家科普“部分异议”的实际操作及其成功要点。</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异议人:某某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米公司”)</p>

<p>被异议人: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p>

<p>被异议商标:第×××××××号“某迷”商标</p>

<p>申请日期:2019年×月×日</p>

<p>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手机;智能手机;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耳机;智能手表;移动电源;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共30余项商品</p>

<p>引证商标1:第××××××号“小米”商标(2011年核准注册,第9类手机、计算机等)</p>

<p>引证商标2:第××××××号“小米及图”商标(2014年核准注册,第9类广泛覆盖)</p>

<p>某某米公司拥有多个“小米”系列商标,在第9类电子产品领域早已形成极高知名度。</p>

<h2>异议人只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异议</h2>

<p>值得注意的是,某某米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对“某迷商标全部30余项第9类商品都提出异议,而是精准选择了与自己核心业务高度重合的以下商品:</p>

<ul>

<li>手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设备);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li>

</ul>

<p>对于“某迷”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如路由器、电视机、照相机等),某某米公司明确表示“不持异议”。这种“部分异议”策略在实践中非常常见,既能集中火力提高成功率,又能节省异议费用和举证成本。</p>

<h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论</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p>

<blockquote>

1.异议人第××××××号“小米”商标和第××××××号“小米及图”商标经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在“手机、计算机”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br>

2.被异议商标“某迷”与引证商标“小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br>

3.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高度类似商品。<br>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损害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blockquote>

<p>最终决定:对第×××××××号“某迷”商标在“手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设备);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p>

<h2>本案给商标从业者的三点启示</h2>

<h3>1. 部分异议完全合法且高效</h3>

<p>很多企业误以为异议必须“全打全收”,其实只要在异议书中明确写明“仅针对第××项至第××项商品提出异议,其余商品不持异议”,商标局会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只对指定部分进行审查。这既节约时间,也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全部失败。</p>

<h3>2. 精准选择商品是胜败关键</h3>

<p>某某米公司之所以成功,正是因为把最核心、知名度最高、与自己重合度最大的那几项商品挑出来重点攻击,同时提交了海量在这些商品上的宣传、使用、销量、获奖等证据,使“小米”在手机、智能手机等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实现跨类保护。</p>

<h3>3. 驰名商标认定可以“按需扩大”</h3>

<p>即使引证商标原本核定商品范围有限,但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在手机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后,商标局即可在被异议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给予跨类保护,这正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p>

<p>实务中,许多知名企业面对近似商标时,都会采用这种“只打核心商品”的策略,既高效又经济,值得大家学习。</p>

<p>总之,商标异议完全可以只针对部分商品提出,而且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往往能取得“精准打击、一击致命”的效果。通过合理选择异议商品、集中优势资源进行举证,企业可以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护效果。</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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