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异议被驳回后官费不退还
<h1>商标异议被认定为恶意异议后,异议费是否退还?——一起典型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例解析</h1>
<p>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异议程序是阻止他人不当注册的重要手段,但也常常被一些市场主体用来拖延竞争对手商标注册进度,甚至演变为恶意异议。以下这起发生在2024年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因涉及“恶意异议是否退还官费”这一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即本案被异议人)为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科技公司,其核心品牌为“某某米”。2022年6月,原告就第65xxxxxx号“某迷及图”商标(第9类、智能手机等商品)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23年初获初步审定并公告。</p>
<p>被告(异议人)为另一家手机配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前高管存在亲属关系。2023年4月,被告针对原告的“某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理由主要包括:</p>
<ul>
<li>与被告在先注册的第42xxxxxx号“某迷”文字商标构成近似;</li>
<li>原告申请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抢注行为;</li>
<li>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等。</li>
</ul>
<p>被告在提起异议时依法缴纳了商标异议官费760元(2023年时的标准)。</p>
<h2>商标局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论</h2>
<p>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原告“某迷及图”商标与被告引证的“某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具有恶意。2023年11月,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某迷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p>
<p>被告不服,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在复审阶段,被告补充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原告系“恶意抢注”。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p>
<ul>
<li>两枚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li>
<li>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某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li>
<li>被告在明知双方商标并存多年且未造成实际混淆的情况下,仍然对原告多个商标提出异议,属于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非善意异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li>
</ul>
<p>2024年3月,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维持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同时明确认定被告的异议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典型情形在异议程序中的延伸,属于恶意异议。</p>
<h2>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认定</h2>
<p>被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p>
<ol>
<li>被诉裁定认定两商标不近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li>
<li>被告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多为自行打印的网页截图,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高知名度;</li>
<li>被告在短短两年内针对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提交了十余件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大多被驳回,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压制竞争对手、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主观恶意;</li>
<li>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告构成恶意异议并无不当。</li>
</ol>
<p>关于被告提出“即使构成恶意异议,也应当退还异议费”的主张,法院明确指出:</p>
<blockquote>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商标异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旦缴纳即产生预算收入,无论异议结果如何,均不予退还。恶意异议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适用及可能承担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而不包括官费退还。</blockquote>
<p>2024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p>
<h2>关于商标异议官费是否退还的实务规则</h2>
<p>本案明确了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商标异议官费(目前为700元/件,2025年2月起降至700元)无论异议结果如何,均不予退还。即使被明确认定为恶意异议,异议人也不能要求退费。</p>
<p>这是因为:</p>
<ul>
<li>官费性质属于“审查服务费”,审查机关已经提供了完整的异议审查服务;</li>
<li>《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未规定恶意异议情形下退费;</li>
<li>恶意异议的惩戒机制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可处以警告、罚款)、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商标申请行为等,而非退还官费。</li>
</ul>
<p>换句话说,提起恶意异议的“最低成本”就是这700元官费本身,且这笔钱一定是要“打水漂”的。</p>
<h2>案例给申请人的三点启示</h2>
<p>第一,当你的商标被他人异议,尤其是明显没有胜算的异议时,保持耐心、准备充分的证据反驳,往往能顺利获得注册,同时让对方付出时间和金钱成本。</p>
<p>第二,如果发现竞争对手频繁对你提出无理异议,可以在答辩或复审阶段积极主张对方构成恶意,并保留相关证据链,为后续可能的无效宣告、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做准备。</p>
<p>第三,企业在使用异议手段时务必谨慎评估胜算。即便官费不高,但一旦被认定恶意,不仅浪费金钱,还可能留下不良记录,甚至面临最高5万元的行政罚款。</p>
<p>这起案件是近年来法院和行政机关对恶意异议态度日益严格的一个缩影。随着《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推进,未来对恶意异议、恶意诉讼的规制力度预计还将进一步加大。</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