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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类别异议官费按类别叠加收取

<h1>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例解析:多类别商标异议官费是否应按类别叠加收取</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一个常见的争议点就是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阶段的官费收取规则,尤其是涉及多类别商标时,官费是否需要按类别数叠加计算。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某公司之间的一起真实行政诉讼案例为基础,向大家科普多类别商标异议官费的正确收取方式,帮助读者理解《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2019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针对第XXXXXXX号“某迷”商标提出异议。该枚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42类共三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异议人认为“某迷”与其在先注册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某某米”商标构成近似,易引发消费者混淆,故对全部三个类别均提出异议。</p>

<p>异议人在线提交异议申请时,系统提示需缴纳1500元官费(500元/类别×3类)。异议人认为根据现行规定,异议官费应当是每件750元(2017年4月1日起调整后的标准),与类别数量无关,遂仅缴纳75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官费不足为由,作出《商标异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补足至1500元。异议人拒不补正,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以“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为由,裁定异议申请不予受理。</p>

<p>异议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多类别商标异议,官费到底是按“件”收取750元,还是按“类别”叠加收取?</p>

<h2>官费收取的法律依据演变</h2>

<p>为了理解本案争议,必须先回顾我国商标异议官费标准的几次重要调整:</p>

<ul>

<li>2002年以前:商标异议费每件1000元(免费)。</li>

<li>2002年—2017年3月31日:每件1000元,多类别按类别数叠加。</li>

<li>2017年4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商标异议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件750元,明确取消了“按类别叠加”的表述。</li>

</ul>

<p>财税〔2017〕20号文附件2《停止收取的收费项目清单》中,明确将“商标异议评审费(多类按类别收费)”列入停止收取范围。这意味着自2017年4月1日起,无论一个商标包含多少个类别,异议官费统一为750元/件,不再按类别数重复收取。</p>

<h2>法院的裁判观点</h2>

<p>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p>

<blockquote>

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已经失效的旧收费标准,要求异议人按类别补正官费,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不予受理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blockquote>

<p>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提起上诉。</p>

<p>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XXX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明确指出:</p>

<blockquote>

财税〔2017〕20号文已明确停止收取原“商标异议评审费(多类按类别收费)”,现行有效的《商标评审费用收取标准》只规定“异议”750元/件,并未规定按类别重复收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要求多类别商标异议补交官费,缺乏法律依据。

</blockquote>

<p>法院同时指出,即使商标局网上异议系统仍按旧规则提示收费,也不能成为继续按类别收取的合法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系统并执行最新收费政策。</p>

<h2>本案对实务的启示</h2>

<p>1. 自2017年4月1日之后提交的所有商标异议申请,无论被异议商标有1个还是10个类别,官费一律为750元/件,绝不再按类别叠加。</p>

<p>2. 异议复审阶段同样适用750元/件的标准,不区分:</p>

<ul>

<li>单纯不服“不予注册”裁定提起的异议复审:750元/件</li>

<li>不服“核准注册”裁定同时又提出新理由、新证据的,视为异议+异议复审合并审理,仍只收750元</li>

<li>仅对部分类别不服的,官费仍为750元,不减不增</li>

</ul>

<p>3. 实务中仍有部分代理机构或申请人被网上系统误导,多交了数千元官费的案例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申请退费,通常都能成功退还多缴部分。</p>

<p>4. 本案也提醒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更新收费系统和内部工作手册,避免因“惯性执法”引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p>

<h2>总结</h2>

<p>通过这起看似“小官费”的行政诉讼,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决心。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官费已彻底改为按“件”收取750元,与核定使用类别数量无关。这一调整大幅减轻了多类别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也让商标确权程序更加公平、高效。企业在遇到类似收费争议时,完全可以依据财税〔2017〕20号文及现行有效的收费标准,积极主张自身权利。</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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