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异议复审失败后行政诉讼胜诉
<h1>商标异议复审失败后还能提起行政诉讼吗?——从一起“拉菲”类似案例看异议失败后的救济路径</h1>
<p>在商标实务中,很多企业在遇到他人申请注册与自己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时,会第一时间提出商标异议。如果异议被驳回、随后异议复审也被维持驳回,当事人往往会感到救济路径已经走到了尽头。其实不然。根据《商标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异议复审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条完整的行政救济链条,并没有因为“异议复审失败”而终结。</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是一家在法国拥有极高知名度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其核心商标为国际注册的“LAFITE”及中文“拉菲”,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进入中国市场,并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持续使用,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先著作权。</p>
<p> 年,某国内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号“某菲庄园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p>
<p>原告认为该申请商标与自己多年培育的“拉菲”系列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后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该商标注册。原告不服,申请异议复审。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后作出维持商标局决定的复审裁定。原告仍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经历一审、二审,直至再审。</p>
<h2>一审、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h2>
<p>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引证商标“拉菲”“LAFITE”是否构成在第33类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即禁止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p>
<p>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拉菲”在葡萄酒领域的极高知名度,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拉菲”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故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
<p>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对驰名事实的认定存在不当,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拉菲”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程度,且被异议商标“某菲庄园及图”中的“某菲”二字与“拉菲”在读音、字形、含义上均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p>
<h2>被告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h2>
<p>被异议商标权利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p>
<ul>
<li>原告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报告、市场排名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拉菲”在葡萄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状态;</li>
<li>被异议商标“某菲庄园及图”中的文字部分“某菲”与引证商标“拉菲”在读音(均读作lā fēi)、字形、含义上均高度近似,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li>
<li>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的“拉菲”葡萄酒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li>
</ul>
<p>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审判决生效。该枚“某菲庄园及图”商标最终未获准注册。</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h3>1. 异议复审失败并非终局,仍可提起行政诉讼</h3>
<p>很多权利人在异议复审被维持后便放弃了后续救济,实际上只要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仍然有翻盘的机会。本案正是典型的“异议→异议复审→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维持”的完整救济路径。</p>
<h3>2. 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h3>
<p>法院在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时,通常要求证据覆盖《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五个方面:知名度证据、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持续时间和程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其他因素(如市场份额、消费者调查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长达数百页,形成闭合链条,最终说服了二审及再审法院。</p>
<h3>3. 中文与中文、英文与中文组合商标之间的近似判定标准</h3>
<p>本案再次明确:仅在读音、字形、含义上高度近似,即使一个是纯中文、一个是中英文组合,也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尤其在引证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保护力度会显著加大。</p>
<h3>4. 行政诉讼阶段可以补充新证据</h3>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一审阶段仍可补充提交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这为权利人提供了最后一次完善证据链的机会。</p>
<p>综上所述,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被驳回后,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继续维权。只要证据充分,即使在行政阶段连续失利,司法阶段仍存在很大逆转空间。尤其是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案件,法院往往会给予更宽的审查空间和更高的保护力度。</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