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吴京异议复审失败后行政诉讼胜诉
<h1>“战狼”商标异议复审失败后还能打行政诉讼吗?——从吴京胜诉案看商标确权行政诉讼路径</h1>
<p>在商标实务中,许多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后,如果异议被驳回、异议复审也失败,往往会产生一个普遍疑问:这是否就意味着彻底输了、没有救济途径了?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5条、第36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异议复审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被称为“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或“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p>
<h2>案例基本情况(已脱敏处理)</h2>
<p>本案原告为知名演员吴某(下称“吴某”),其在电影《战某2》中以“战某”形象广为人知。第三人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第21015887号“战某”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p>
<p>吴某认为该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并容易导致公众混淆,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后裁定: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随后吴某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认为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战某”已构成其知名艺名,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p>
<p>在行政阶段两次均告失败后,吴某选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第三人(即引证商标申请人)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复审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p>
<h2>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要观点</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p>
<ul>
<li>吴某在电影《战某》系列中的角色形象及相关宣传已使其“战某”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该标识已可指代吴某本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姓名权”范畴;</li>
<li>第三人申请注册的“战某”商标与吴某在先姓名权客体相同,且第三人明知吴某享有在先权利而仍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li>
<li>同时,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服务与吴某存在特定联系,具有混淆可能性,损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li>
</ul>
<p>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p>
<h2>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h2>
<p>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吴某方取得最终胜诉。</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第一,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是我国商标法为当事人提供的完整三层救济程序。即使前两层全部失败,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仍然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典型的“民告官”案件,受《行政诉讼法》调整。</p>
<p>第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复审决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只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不直接判决商标能否注册,但会撤销违法决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p>
<p>第三,在涉及在先姓名权、知名角色名称、艺名等情形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察该标识是否已与特定自然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注册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等因素。本案中,吴某提交了大量电影票房数据、媒体报道、社交平台热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扭转了行政阶段的不利局面。</p>
<p>第四,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超过期限将丧失胜诉权,因此当事人务必重视期限管理。</p>
<h2>类似案例的普遍适用性</h2>
<p>事实上,像吴某“战某”这样的胜诉案例并非孤例。近年来,“某侠”(乔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案),“某老湿”(周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案),“某王”(姚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案)等一系列涉及知名艺名、角色名的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法院均支持了权利人主张。这反映出司法审查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对在先民事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也为普通权利人提供了可参考的维权路径。</p>
<p>总之,当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均失败后,行政诉讼仍是最后的合法救济渠道。只要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完全有可能在司法阶段实现“逆风翻盘”。这也是我国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行政与司法双轨制”设计的初衷所在:通过司法的最终审查,纠正可能存在的行政偏差,最大限度保护合法在先权利。</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