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异议复审失败后北京高院行政诉讼胜诉
<h1>商标异议复审失败后还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从一起“某迷”诉“某某伦”商标争议行政案说起</h1>
<p>在商标实务中,很多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后,如果异议被驳回、异议复审也维持驳回决定,往往会疑惑:这是否就是终局?还能不能继续救济?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请求司法审查。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例(已脱敏处理)为例,向大家科普商标异议程序结束后还能走哪些路径,以及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重点审查的内容。</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某知名运动品牌(下称原告,化名“某某伦”)早在2004年至2007年间,就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注册了多个“某伦”“某某伦”系列商标,核查使用多年,市场知名度较高。</p>
<p>2016年左右,一家国内公司(下称第三人)申请注册“某迷”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原告认为“某迷”与自己已注册的“某某伦”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遂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p>
<p>商标局经审查后裁定:不予核准“某迷”商标注册。第三人不服,提起异议复审。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阶段却认为两枚商标在呼叫、整体视觉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进而撤销原异议裁定,决定准予“某迷”商标注册。</p>
<p>原告对复审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改判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复审决定。</p>
<h2>法院重点审查的几个关键点</h2>
<h3>一、商标近似判断不能只看字面,更要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和显著识别部分</h3>
<p>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决定中主要认为:“某迷”与“某某伦”文字构成、呼叫均不同,字母组合差异较大,故不构成近似。</p>
<p>法院却指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观察,同时也要注重对商标显著部分的比对。原告的“某某伦”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大规模宣传使用,“伦”字已成为消费者识别该品牌的核心显著部分。而“某迷”商标中的“迷”与“伦”在读音上完全相同(均读作“lún”),文字形状也较为接近,在服装、鞋类商品上并存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p>
<h3>二、在先商标已形成商标家族,属于较高知名度情形,应当予以更广保护</h3>
<p>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某某伦”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连续使用十余年,销售金额巨大,广告投入惊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院认定,原告已经形成“某某伦”商标家族系列,后缀“伦”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p>
<p>在这种情况下,对含有相同或高度近似后缀的商标应给予更宽范围的保护,以防止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淡化在先商标的显著性。</p>
<h3>三、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误认</h3>
<p>“某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与原告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属于同一种或高度类似商品。法院综合考虑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原告商标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的独创性等因素,最终认定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易导致混淆”的情形。</p>
<h2>异议复审失败后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与意义</h2>
<p>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5条、第36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p>
<ul>
<li>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后→不服可请求复审;</li>
<li>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li>
<li>一审判决不服→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li>
</ul>
<p>司法最终审的设置,正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本案正是典型例证:即使行政机关在复审阶段认为不近似,法院仍可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正确适用法律规则,作出不同判断,从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p>
<h2>本案对实务的启示</h2>
<p>第一,当你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被驳回,或者你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未获支持,千万不要认为行政复审就是“终局”。只要你认为复审决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完全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
<p>第二,证据是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特别是在证明在先商标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认知等方面,要尽可能提交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媒体报道、市场调查报告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p>
<p>第三,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商标近似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往往比行政机关更细致,尤其会对知名商标给予更宽泛的跨类保护或显著特征保护。</p>
<p>综上所述,商标异议复审失败并非终点,行政诉讼仍是重要的救济渠道。只要在先权利基础扎实、证据充分,很多看似“败局已定”的案件仍有翻盘可能。</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