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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异议失败后五年后以恶意提无效成功

<h1>“老干妈”商标异议失败五年后以“恶意”成功宣告无效经典案例解析</h1>

<p>在商标实务中,许多人认为商标异议程序被驳回后,该商标就“彻底安全”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商标法为权利人保留了后续更强力的救济途径——商标无效宣告。本文以一起广为人知的经典案例为基础(已对当事人及商标名称进行脱敏处理),通过对案件全过程的梳理,帮助大家理解“异议失败后仍可提起无效宣告”的法律逻辑,以及“注册恶意”在无效程序中的关键作用。</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系国内某知名辣椒酱生产企业,其核心商标为“某某妈”(第33类、第30类等,早在1998年前后即已注册并广泛使用,属于具有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p>

<p>2014年左右,被告(某贵州企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某迷”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该标志在视觉、读音、整体外观上与原告的“某某妈”高度近似,且两者商品完全相同或高度类似。</p>

<p>原告在初审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主张“某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构成对“某某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p>

<h2>异议阶段:原告败诉</h2>

<p>2015年,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某迷”与“某某妈”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妈”在被告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故裁定异议不成立,“某迷”商标准予注册。</p>

<p>原告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定。复审理由仍然是: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某妈”在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p>

<p>至此,异议及复审程序全部走完,“某迷”商标成功核准注册。</p>

<h2>无效宣告阶段:五年后逆转</h2>

<p>商标注册后第五年(2020年),原告再次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无效宣告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一次,原告调整了主要攻击方向,将最核心的请求理由确定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即“某迷”商标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解,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p>

<p>更重要的是,原告补充了大量2014年之后的证据,证明被告在申请注册“某迷”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p>

<ul>

<li>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原告公司曾有过业务往来,充分知晓“某某妈”品牌的影响力;</li>

<li>被告在申请“某迷”商标前后,还批量申请了数十件与知名食品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如“某某康”“某某老”等,形成明显的“傍名牌”系列;</li>

<li>被告从未实际使用“某迷”商标,也未进行任何实际生产销售,唯一目的就是囤积商标后向原告高价转让或索要高额“授权费”;</li>

<li>被告曾主动联系原告,提出以数百万元价格“转让”该商标。</li>

</ul>

<p>这些证据链完整地证明了被告申请注册“某迷”商标并非为了正常使用,而是以傍名牌、敲诈正主为目的,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p>

<h2>裁定结果及核心理由</h2>

<blockquote>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某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

<p>“某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属于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及他人在先权益,应当予以无效宣告。</p>

</blockquote>

<p>该裁定明确指出:即使在异议阶段未能认定近似或驰名,但并不妨碍在后续无效宣告程序中,以“恶意注册”为由对商标注册效力提出根本性否定。这也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典型适用场景。</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第一,异议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是两个独立的救济阶段。异议失败并不意味着彻底失去救济机会,无效宣告是更彻底的“釜底抽薪”式手段。</p>

<p>第二,时间并不是恶意注册的保护伞。商标法对恶意注册行为并无五年绝对禁止起诉期限(只有善意注册才适用五年限制),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随时可以提起无效宣告。</p>

<p>第三,证据收集要贯穿始终。原告在异议阶段未能充分证明驰名,但在后续五年里持续收集被告的恶意证据(包括批量抢注、从未使用、主动索要高价转让等),最终形成了完整的恶意证据链,这是胜诉的关键。</p>

<p>第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打击恶意抢注最有力的武器之一,尤其适用于批量傍名牌、明显没有使用意图的囤积式注册行为。</p>

<h2>总结</h2>

<p>这起历经异议失败、五年后通过无效宣告成功“翻盘”的经典案例,清晰地展示了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品牌企业而言,面对被抢注的情况,绝不能因为异议阶段失利就放弃后续救济;相反,应持续关注对方商标的使用情况、囤积行为、联系记录等,耐心积累恶意证据,一旦时机成熟即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一举拿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商标权益。</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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