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失败后换理由提无效成功——“稻香村”案例
<h1>商标异议失败后能否再提起无效宣告?——从“某香村”商标争议看“异议失败后换理由提无效”的实务路径</h1>
<p>在商标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对某件商标提出异议后,被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是否就彻底失去了救济机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是两条相互独立又可以衔接的救济路径。即使异议失败,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发现新的证据或者不同的法定理由,仍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异议时未主张的理由,在无效阶段首次提出并获得支持”的成功案例。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经典的“某香村”商标争议案例(已脱敏处理),来系统了解这一操作路径的可行性和裁判逻辑。</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4年左右,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某某号“某香村”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月饼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另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知名食品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提出异议。</p>
<p>B公司在异议阶段主要主张:</p>
<ul>
<li>引证其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某某号“某香村及图”商标,构成《商标法》第30条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li>
<li>同时主张第31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第10条第1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li>
</ul>
<p>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B公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尚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他异议理由也不成立,最终裁定异议不成立,第某某号“某香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p>
<h2>从异议转向无效宣告的关键转折</h2>
<p>商标注册公告后,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这一次,B公司调整了攻击策略,除了继续主张第30条、第31条外,重点补充并强化了两个在异议阶段没有充分主张或举证的理由:</p>
<ul>
<li>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li>
<li>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li>
</ul>
<p>尤其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提交了大量新证据,用以证明“某香村”作为特定历史渊源的糕点品牌,主要与北京地区紧密关联,已构成具有特定地域和品质认知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A公司位于南方某省,大量使用纯文字“某香村”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来自北京传统老字号,从而对产地和品质产生误认。</p>
<h2>无效宣告阶段的裁判思路</h2>
<p>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虽然在异议阶段已对第30条、第31条等理由进行了审查并裁定不成立,但无效宣告程序属于独立的救济程序,申请人可以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对于第10条第1款第(7)项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误认”以及第44条第1款“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审查,并不受异议阶段结论的必然拘束。</p>
<p>最终,商评委裁定:</p>
<blockquote>第某某号“某香村”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品质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blockquote>
<p>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乃至再审阶段,法院均维持了无效宣告裁定。</p>
<h2>为什么异议失败后还能以新理由无效成功?</h2>
<p>这一案例的核心启示在于:</p>
<ul>
<li>异议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虽然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但审查对象、审查阶段、当事人可提交的证据范围并不完全相同;</li>
<li>异议阶段未被审查或未被支持的理由,只要属于《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就可以在无效阶段重新提出;</li>
<li>特别是第10条第1款第(7)项(带有欺骗性)、第(8)项(不良影响)、第44条第1款(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等绝对事由,属于当然的无效宣告理由,不受在先异议结论的羁束;</li>
<li>实务中常见的“换理由”操作路径是:异议阶段重点攻击第30条、第31条等相对事由失败后,转而挖掘第10条第1款第(7)项欺骗性、第44条欺诈手段等绝对事由,往往更容易获得支持。</li>
</ul>
<h2>对权利人的实务建议</h2>
<p>通过该案可以看出,当遭遇近似商标公告时,权利人不必把所有理由一次性在异议阶段用尽。可以有策略地分步使用:</p>
<ul>
<li>异议阶段优先使用证据门槛相对较低、审查周期较短的相对事由(第30条、第31条等);</li>
<li>一旦异议失利,立即评估是否还存在第10条第1款第(7)项、第44条第1款等绝对事由,及时补充新证据在无效阶段发起第二轮攻击。</li>
</ul>
<p>当然,这种“分步攻击”策略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且针对第44条第1款欺诈手段等特殊情形,还需注意个别情况下可能适用更短的除斥期间。</p>
<h2>总结</h2>
<p>“某香村”商标争议案例生动说明,在中国商标确权程序中,异议与无效宣告并非“一锤定音”的关系。即使异议被裁定不成立,只要存在新的法定理由和证据,权利人仍有充分机会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实现“翻盘”。这一机制既体现了程序正义,也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多层次的救济渠道。实务中,合理规划攻击理由、把握各阶段证据提交时机,往往能决定最终的维权成败。</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