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失败后五年内仍可提无效——“北极绒”案例
<h1>商标异议被驳回后,是否仍可在五年内申请宣告无效?——以“北极绒”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为例</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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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中,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是两种最常见的救济途径。很多人会有疑问:如果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异议不成立、商标成功注册了,是否就彻底失去了阻止该商标注册的机会?答案是否还能再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继续主张权利?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相关利害关系人依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无效宣告审查部门)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以下通过一起经典的“北极绒”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例(已做脱敏处理),为大家详细说明这一规则的实际运用。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某绒公司(在保暖内衣领域较早使用“北极绒”文字的一方,以下简称“某绒公司”)</p>
<p>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p>
<p>第三人:某织公司(第XXXXXXX号“北极绒”商标的注册人,以下简称“某织公司”)</p>
<p>争议商标:第XXXXXXX号“北极绒”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内衣”等商品上,注册日期为2012年X月X日。</p>
<h2>案件经过</h2>
<h3>一、商标异议阶段</h3>
<p>2010年,“某织公司”申请注册“北极绒”商标。初审公告后,某绒公司作为在先使用人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包括:</p>
<ul>
<li>“北极绒”系某绒公司独创并持续宣传使用的商品名称,已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li>
<li>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31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li>
<li>争议商标损害了某绒公司在先著作权等。</li>
</ul>
<p>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某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北极绒”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故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北极绒”商标注册。</p>
<h3>二、无效宣告阶段</h3>
<p>争议商标注册后约一年内,某绒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仍以相同理由主张争议商标不应获准注册。</p>
<p>2014年,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某绒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保暖内衣上持续、广泛宣传使用“北极绒”,已使相关公众将“北极绒”与某绒公司建立稳定联系,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31条,裁定第XXXXXXX号“北极绒”商标无效宣告。</p>
<p>某织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了无效宣告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也维持原判。至此,“北极绒”商标最终被依法宣告无效。</p>
<h2>为什么异议失败后还能提起无效宣告并获得成功?</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异议阶段与无效宣告阶段是否必须保持裁定结果一致?能否在无效宣告阶段提交新证据推翻异议阶段的认定?</p>
<p>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p>
<blockquote>
<p>商标异议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系《商标法》规定的两种相互独立的救济程序。异议程序审查的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无效宣告程序审查的是已注册商标是否应当继续维持效力。二者在程序启动时间、审查主体、提交证据期限、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差异。</p>
<p>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p>因此,即使在异议阶段未能阻止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仍可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另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提交异议阶段未提交或未被采信的新证据,只要该证据形成在法定期限内即可。</p>
</blockquote>
<p>在本案中,某绒公司在无效宣告阶段补充提交了大量在异议阶段未提交的宣传、销量、获奖等证据,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北极绒”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从而获得了与异议阶段完全相反的审查结果。</p>
<h2>对实务的启示</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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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异议失败≠彻底丧失权利。五年内仍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继续维权;</li>
<li>异议阶段证据不足的,可在无效宣告阶段有针对性地补充新证据,但新证据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形成的;</li>
<li>在先使用人应尽早、全面收集并保留使用证据,一旦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同时准备两套证据材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异议+无效”两步走的局面;</li>
<li>被异议人(即后来的商标注册人)也应注意:即使成功通过异议阶段,仍可能面临后续五年内的无效宣告风险,尤其是在对方属于在先使用人且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li>
</ol>
<h2>总结</h2>
<p>商标异议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相互独立,异议被驳回并不意味着争议结束。只要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另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有机会通过补充新证据改变原有审查结论。“北极绒”案例生动说明了这一点,也成为商标实务界广为援引的经典判例。它提醒所有商标权益人:保护自己的在先权利,永远有第二战场。</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