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佩奇”部分抢注异议不答辩被核驳
<h1>商标异议中不答辩会被直接核驳吗?——从一则“小猪佩奇”系列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说起</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提出商标异议后,被异议人(即申请人)选择不提交答辩意见。这时很多人会担心:不答辩会不会直接导致商标被核驳?答案并非绝对。本文通过一起真实发生的涉及知名动画形象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例(已脱敏处理),为大家科普异议程序中“不答辩”的实际法律后果,以及审查机关是如何作出决定的。</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某知名动画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发现,在第3类(化妆品、洗涤用品等)、第24类(床上用品、布料等)、第27类(地毯、墙纸等)等多个类别上,有人先后申请注册了含有“某迷”两字的商标。这些商标的文字部分要么直接是“某迷”,要么是“某迷+图形”,要么是“某迷+其他要素”。</p>
<p>异议人认为,“某迷”是其旗下动画片中核心卡通形象“小某”的昵称,已在中国家喻户晓,相关“小某”系列商标早在第3类、第9类、第16类、第25类、第28类等类别上获得注册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将“某迷”注册在洗衣液、被子、墙纸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这些商品与异议人存在许可、赞助等特定联系,已构成对异议人已有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同时,“某迷”作为动画角色名称通过动画片及大量衍生商品的使用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恶意抢注还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p>
<p>基于上述理由,异议人针对数十件“某迷”相关商标分别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p>
<h2>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两种不同结果</h2>
<p>在这些异议案件中,被异议人(即“某迷”商标的申请人)对部分异议完全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对另外一部分虽然提交了答辩,但答辩内容十分简单,仅称自己是善意申请、使用不会造成混淆等,并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或反驳异议人知名度的材料。</p>
<h3>第一种情况:不答辩被直接核驳</h3>
<p>在第24类、第27类等多件商标的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自始至终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商标局在审查时认为:</p>
<blockquote>
<p>异议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小某”及“某迷”在动画片播出、玩具、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某迷”已成为与异议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的卡通形象名称。被异议人申请的“某迷”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同时申请人明知“小某”系列商标及角色知名度仍大量抢注,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p>
</blockquote>
<p>由于被异议人未提交答辩,商标局对其主观善意无法采信,最终裁定异议成立,该部分“某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p>
<h3>第二种情况:不答辩但商标局仍主动审查,部分得以初步审定</h3>
<p>在第3类“洗衣液、香皂”等商品上的几件“某迷”商标异议中,被异议人同样未提交答辩。但商标局认为,第3类日常洗化用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动画片)、第16类(图书)、第25类(服装)、第28类(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洗衣液、香皂与动画片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某”形象在第3类洗化用品上已具有跨类保护的显著知名度,故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最终裁定异议不成立,该部分商标初步审定。</p>
<p>异议人对上述不成立裁定不服,提起异议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后维持了原裁定。</p>
<h2>法院的最终判决</h2>
<p>异议人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p>
<ul>
<li>第3类洗化用品与动画片、玩具、服装等商品确实在消费群体、使用场景上存在明显区别,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来源;</li>
<li>“某迷”作为动画角色昵称在洗化用品上尚不足以产生唯一指向异议人的显著识别性;</li>
<li>被异议人虽未答辩,但商标局已履行全面审查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异议人主张的跨类保护,故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驳回异议人的诉讼请求。</li>
</ul>
<p>该案现已生效。</p>
<h2>从本案能学到什么?</h2>
<p>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不答辩,并不必然导致商标被核驳。关键仍在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成立。商标审查机关会依法进行全面审查,而不会因为被异议人“沉默”就直接作出不利于其的裁定。</p>
<p>具体来说:</p>
<ul>
<li>如果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商品功能、消费渠道等方面高度近似,且引证商标知名度极高,不答辩往往会被认为“默认”异议理由成立,商标被核驳的概率极高;</li>
<li>如果两者商品差异较大,或者引证商标的跨类知名度证据不足,即使被异议人完全不答辩,商标仍有可能获得初步审定。</li>
</ul>
<p>因此,对异议人而言,提出异议时务必提交充分、完整的证据链;对被异议人而言,即使认为胜算很大,也建议积极答辩并提交自己已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混淆的证据,以进一步提高核准注册的确定性。</p>
<p>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本质上是证据说话的程序,“沉默”有时确实代价高昂,但“沉默”也并不会必然导致败局,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