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神山”异议期间全国商家继续使用被诉案
<h1>商标被提异议后能否继续使用?——从“火神山”全国多起侵权案看异议期间的商标使用风险</h1>
<p>2020年初,“火神山”因抗疫医院而家喻户晓,随即出现大量商家将“火神山”用于口罩、消毒液、食品、餐饮等商品和服务上。随后,某公司于2020年2月紧急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并于同年6月获得初审公告。此后,该公司对全国数十家使用“火神山”标识的商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成为当年典型的“疫情红利”商标抢注引发的系列案件。</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系第42000000号“火神山”商标的申请人,后获注册。</p>
<p>被告:全国多地多家商家,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店、食品公司、消毒用品销售商等,普遍在2020年2月至2021年间将“火神山”用于店铺名称、商品包装、宣传物料等。</p>
<p>争议焦点:被告在“火神山”商标处于异议期(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以及异议审查期间,持续使用该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p>
<h2>商标异议期间能否继续使用相同标识?</h2>
<p>很多被告抗辩称:在原告商标尚未核准注册前,自己使用“火神山”并不侵权,甚至认为“火神山”是疫情期间的公众共用词汇,不具备商标显著性。</p>
<p>法院的普遍观点如下:</p>
<h3>一、初步审定的商标已受法律保护</h3>
<p>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在异议期满未被异议或者异议裁定准予注册前,该商标即享有在先权利。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均可能构成侵权。</p>
<blockquote>典型裁判观点(脱敏后):“虽然被告使用行为始于原告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前,但持续使用至初步审定公告之后并扩大使用范围,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已侵害原告在先的商标申请权,构成商标性使用。”</blockquote>
<h3>二、“火神山”虽为时事热点,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资源</h3>
<p>法院认为,“火神山”虽因疫情医院广为人知,但并非地名、疫情防控通用名称,也非国家在先权利所涵盖的专有名称。某公司在疫情期间率先申请注册并获初步审定,依法取得在先权利。</p>
<h3>三、被告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合理描述</h3>
<p>多数被告将“火神山”突出置于店铺招牌、商品包装显著位置,并非为了说明商品产地或特点,而是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p>
<h2>全国法院判决结果一致性极高</h2>
<p>从已公开的二十余份判决看,全国各地法院(包括北京、广州、武汉、成都、南京、杭州等地)对该系列案件的认定高度一致:</p>
<ul>
<li>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火神山”文字及相关标识</li>
<li>赔偿金额从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综合考虑被告使用时间、主观恶意、经营规模等)</li>
<li>多数案件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公证、律师费等)1-2万元</li>
</ul>
<p>即使有个别被告在异议期内使用时间极短,也因持续使用至异议期后而被认定侵权。</p>
<h2>对企业和个人的实务启示</h2>
<p>这个系列案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信号:</p>
<p>第一,一旦某件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即使还在三个月异议期内,其他经营者就应当立即停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否则极大概率构成侵权。</p>
<p>第二,时事热点、疫情相关词汇并非“人人可用”的公共资源,任何主体均可依法申请注册商标,先申请者获得初步审定后即享有排他权。</p>
<p>第三,在商标公告后继续使用相同标识,即使认为对方商标不应核准注册,也只能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不能以“我先用”“这是公共词汇”为由自行继续使用。</p>
<p>第四,企业遇到类似热点词汇想借势营销时,最稳妥的做法是使用描述性、叙述性语句(如“致敬火神山精神”“像火神山速度一样快”),而非直接将热点词汇作为品牌或商品名称使用。</p>
<h2>总结</h2>
<p>“火神山”系列案件是疫情期间商标抢注与侵权纠纷的典型缩影。它清楚地告诉所有经营者: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即产生权利屏障,异议期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都可能在异议期满商标核准注册后被追究侵权责任,甚至需要承担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赔偿。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热点词汇前,必须提前检索商标状态,切勿心存侥幸。</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